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941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劉秋珠
周宏玲 被告第一金礦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俊宏 人被告 葉文秀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01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參拾肆萬壹仟參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肆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第一金礦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金礦公司)於民國100年3月9日向原告申請授信額度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並簽訂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而邀同被告陳俊宏及葉文秀擔任連帶保證人,願連帶保證被告第一金礦公司依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約定所載債務範圍內一切往來所發生之一切債務,與被告第一金礦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嗣於100年3月16日簽訂撥款申請書2紙,並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如附表一所示。詎被告第一金礦公司於101年6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付上揭借款債務之本息,故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因未按期繳納本息而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經通知仍未獲清償,現尚欠本金共計1,341,34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如訴之聲明所載。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341,348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撥款申請書2紙、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暨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增補條款、永豐商業銀行歷史利率查詢單、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4份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已堪信為真。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另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規定、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顏妙芳┌──────────────────────────────────────────┐│附表一:101年度訴字第1941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新台幣)││││├──┼────┼─────┼─────┼──────┼───────┼───────┤│001│第一金礦│陳俊宏及葉│800,000元│自100.03.16│依本行之24至36│逾期清償在6個│││公司│文秀││至102.03.16│個月定儲利率指│月以內,按左列│││││││數加碼年率3.5%│利率10%,逾期│││││││計息。│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002│第一金礦│陳俊宏及葉│200,000元│自100.03.16│依本行之24至36│逾期清償在6個│││公司│文秀││至102.03.16│個月定儲利率指│月以內,按左列│││││││數加碼年率3.5%│利率10%,逾期│││││││計息。│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003│第一金礦│陳俊宏及葉│2,400,000│自100.03.16│依本行之24至36│逾期清償在6個│││公司│文秀│元│至102.03.16│個月定儲利率指│月以內,按左列│││││││數加碼年率3.5%│利率10%,逾期│││││││計息。│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004│第一金礦│陳俊宏及葉│600,000元│自100.03.16│依本行之24至36│逾期清償在6個│││公司│文秀││至102.03.16│個月定儲利率指│月以內,按左列│││││││數加碼年率3.5%│利率10%,逾期│││││││計息。│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附表二:101年度訴字第1941號。│├──┬─────┬──────┬───┬─────────────┤│編號│未清償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台幣)││├──────┬──────┤│││││逾期清償在6│逾期清償在6││││││個月內以內,│個月內以外,││││││按左列利率10│按左列利率20││││││%計算│%計算│├──┼─────┼──────┼───┼──────┼──────┤│001│268,268元│自101.6.26起│4.87%│自101.7.27起│自102.1.27起││││至清償日止││至102.1.26止│至清償日止│├──┼─────┼──────┼───┼──────┼──────┤│002│67,069元│自101.6.26起│4.87%│自101.7.27起│自102.1.27起││││至清償日止││至102.1.26止│至清償日止│├──┼─────┼──────┼───┼──────┼──────┤│003│804,808元│自101.6.26起│4.87%│自101.7.27起│自102.1.27起││││至清償日止││至102.1.26止│至清償日止│├──┼─────┼──────┼───┼──────┼──────┤│004│201,203元│自101.6.26起│4.87%│自101.7.27起│自102.1.27起││││至清償日止││至102.1.26止│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