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緝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緝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緝字第2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遜顏選任辯護人劉喜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遜顏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黃遜顏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9月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楊欣怡法官黃麗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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