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8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維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699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維莉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增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證據外,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