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原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偉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少連偵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偉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曾淑君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