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號附民原告 阮焜同 年籍詳卷附民原告 王金美 同上附民原告 阮柏翔 同上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阮崎峯
朱濰楨 附民被告 黃清花 同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4號,嗣經裁定改行簡易判決程序,現以107年度審交簡字第342號案件審理中),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馮浩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良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