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0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0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02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馮志剛律師被告甲○○
壬○○戊○○選任辯護人 成介之 律師
徐秀蘭 律師被告己○○
癸○○辛○○庚○○
之5丁○○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79
9號),被告等人於準備程序均自白犯罪(96年度易字第797號),經裁定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丙○○、乙○、甲○○、壬○○共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共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癸○○、辛○○、庚○○、丁○○共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部分補充:戊○○前於民國93年間,因賭博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17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94年10月21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分見本院
96年6月21日、96年1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
二、核被告丙○○、乙○、甲○○、壬○○、戊○○、己○○、癸○○、辛○○、庚○○及丁○○所為,各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聚眾賭博罪。被告等10人就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聚眾賭博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等10人先後於密接之5日時間內,提供同一場所聚眾賭博,均係基於同一犯意,對同一法益侵害之數舉動接續施行,乃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又被告等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應各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各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戊○○有如事實欄所示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丙○○開設賭場,意圖賺取暴利之犯罪,聘僱其餘被告營利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各被告參與犯罪之程度,該賭場營利抽頭之金額及規模,營利期間尚短,及所為對於社會風氣之影響,並已捐款予慈善機關以表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等10人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就前揭宣告刑均減為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均屬本案共同被告丙○○所有之物,業經供陳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監視器│拾個│├──┼────────────┼───────┤││電視螢幕│肆臺│├──┼────────────┼───────┤││點鈔機│壹臺│├──┼────────────┼───────┤││電腦主機│貳臺│├──┼────────────┼───────┤││傳真機│壹臺│├──┼────────────┼───────┤││電腦螢幕│貳面│├──┼────────────┼───────┤││手提電腦│壹臺│├──┼────────────┼───────┤││未開封撲克牌│壹仟柒佰參拾柒││││盒│├──┼────────────┼───────┤││已開封撲克牌│壹佰陸拾叁盒│├──┼────────────┼───────┤││限金額下注表│伍張│├──┼────────────┼───────┤││發牌器│肆個│├──┼────────────┼───────┤││計時器│叁個│├──┼────────────┼───────┤││計算機│貳個│├──┼────────────┼───────┤││個人帳卡│叁份│├──┼────────────┼───────┤││百家樂賭桌│肆臺│├──┼────────────┼───────┤││客票│肆張│├──┼────────────┼───────┤││中華商銀空白支票│捌拾柒張│├──┼────────────┼───────┤││10萬籌碼│貳拾柒個│├──┼────────────┼───────┤││5萬籌碼│拾陸個│├──┼────────────┼───────┤││1萬籌碼│壹佰貳拾伍個│├──┼────────────┼───────┤││1千籌碼│壹佰壹拾陸個│├──┼────────────┼───────┤││5百籌碼│伍個│├──┼────────────┼───────┤││1百籌碼│叁拾叁個│├──┼────────────┼───────┤││使用過牌錄卡│拾玖張│├──┼────────────┼───────┤││筆│玖枝│├──┼────────────┼───────┤││10萬籌碼│叁佰零陸個│├──┼────────────┼───────┤││5萬籌碼│壹佰肆拾貳個│├──┼────────────┼───────┤││1萬籌碼│叁佰個│├──┼────────────┼───────┤││1千籌碼│肆佰個│├──┼────────────┼───────┤││1百籌碼│玖拾個│├──┼────────────┼───────┤││大門鑰匙│壹串│├──┼────────────┼───────┤││消費明細表│拾壹張│├──┼────────────┼───────┤││行動電話│貳支│├──┼────────────┼───────┤││交接本│壹本│├──┼────────────┼───────┤││印章│壹個│├──┼────────────┼───────┤││帳戶指示單│拾張│├──┼────────────┼───────┤││支票影本│拾伍張│├──┼────────────┼───────┤││十三張記帳單│肆張│├──┼────────────┼───────┤││百家樂出牌紀錄表│貳拾貳張│├──┼────────────┼───────┤││百家樂記帳單│伍份│├──┼────────────┼───────┤││電腦帳冊│貳拾壹張│├──┼────────────┼───────┤││日報表│肆張│├──┼────────────┼───────┤││壽碼表│陸張│├──┼────────────┼───────┤││員工名冊及報表│柒張│├──┼────────────┼───────┤││皮包│壹個│├──┼────────────┼───────┤││撲克筒│伍個│├──┼────────────┼───────┤││空白洗碼卡│壹箱│├──┼────────────┼───────┤││牌錄卡│壹箱│├──┼────────────┼───────┤││1萬籌碼│陸拾玖箱│├──┼────────────┼───────┤││5千籌碼│柒拾壹箱│├──┼────────────┼───────┤││1千籌碼│壹佰壹拾肆箱│├──┼────────────┼───────┤││5百籌碼│陸拾叁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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