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陳秉豐
張芯慧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被告 邱泳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除原告陳秉豐另請求車行遭毀損之損害賠償請求559,200元部分與該部分之利息請求,另以判決駁回外,其餘請求,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毛松廷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