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8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二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九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三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一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二份、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1│2│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年9月1日│96年9月27日│97年2月23日│├──────┼────────┼────────┼────────┤│偵查(自訴)│南投地檢96年度偵│南投地檢96年度偵│南投地檢97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字第4876號│字第4876號│毒偵字第586號││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29號│97年度易字第29號│97年度訴字第517││││││號││├──┼────────┼────────┼────────┤│事實審│判決│97.03.18│97.03.18│97.05.29│││日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29號│97年度易字第29號│97年度訴字第517││判決││││號││├──┼────────┼────────┼────────┤││判決││││││確定│97.04.18│97.04.18│97.06.16│││日期││││├───┴──┼────────┼────────┼────────┤│備註│南投地檢97年度執│南投地檢97年度執│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1394號│字第1394號│字第20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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