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41號上訴人保證責任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余致榮 被上訴人 劉玫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玫杏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9,494元(計算式:1,779,597元+219,897元=1,999,4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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