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64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64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6418號債權人華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碧堂 債務人林慶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肆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貳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