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99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魏文舜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文舜提出新臺幣壹仟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及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里○○00號,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魏文舜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12月1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資料,認聲請人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前揭羈押之原因仍存在,惟聲請人已坦認全部犯行,復供承將居住於其住所,本院認如命其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聲請人形成拘束力,並得確保嗣後審判與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認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提出現金新臺幣1,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本人居住之臺南市○○區○○里○○00號,以及限制出境、出海。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鄭雅文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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