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39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吳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叁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其中之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計算之帳務管理費,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