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認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陸許字第1號聲請人廈門巨盈制冷企業有限公司
設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西柯鎮官潯村法定代理人林國文住同上非訟代理人朱昆陽住高雄市○○區○○里○○路○○○○○○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鋒良冷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補正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廈民初字第498號民事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或生效證明書)正本。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依本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其與相對人間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廈民初字第498號民事判決,固據提出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廈民初字第498號民事判決及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閩民終字第131號民事判決書影本各一份為證,惟聲請人漏未提出上開判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生效證明書,亦無我國政府授權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是本件聲請,其程式顯然不合上開規定。惟此程式不合部分可以補正,爰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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