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008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龍興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就本案始終坦承犯行,並主動交代販賣毒品之過程,串供及逃亡之可能性相對低微,並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且被告家中有高齡雙親、妻子及甫於今年0月出生之幼兒尚待身為獨子之被告奉養、照料,為挽救破碎之家庭,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因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因被告於審理中有逃匿之事實,經本院發布通緝,於緝獲到案並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前揭罪名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7年7月28日予以羈押,並於同年10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被告固以前揭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審酌被告所犯本屬重罪,且於本院審理期間即有2度因逃匿而為本院發布通緝,而被告存有逃避司法程序之心態甚為明顯,其理由業經本院於107年10月17日之延長羈押裁定內敘及;再者,被告是否有逃亡之可能,本不得僅以被告於查獲後是否坦承犯行、有無交代販毒過程及供出毒品上游等屬被告有無其他依法得減刑之事由作為判斷標準,此由被告前已2度逃匿即可為佐;又縱被告所述家有高齡雙親、配偶及幼兒待其奉養、照料一情為真,而或有值得同情之處,惟刑事訴訟程序關於被告羈押之執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及保障社會安寧秩序而採取之必要手段,此與被告個人自由及家庭生活機能之圓滿不免有所衝突而難以兩全,更何況被告之家庭因素本與本案羈押原因是否消滅以及有無羈押必要之審認無關。是依上開所述,影響被告於本案有無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基礎並無重大變更之處,且被告亦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則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林于心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鄭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