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4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鴻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亦寬 聲請人即債權人勝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淑惠 上列二人代理人 李孟璟
梁升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彩蝶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鴻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遲延月份總計金額自遲延罰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千分之一計算之遲延罰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勝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遲延月份總計金額自遲延罰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千分之一計算之遲延罰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