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318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本件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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