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訴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三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犯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情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昌
法官黃憲文法官莊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張明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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