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允杰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2年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允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5年11月1日,有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在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臻嫺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双財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