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81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乙○○
丁○○丙○○被告甲○○
王令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319,966,173元,然未繳納裁判費9,932,802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96年4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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