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14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所欲請求之本票原本一張,以供本院核對。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簡易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