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2425號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退票理由單。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簡易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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