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14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說明本件票據之起息日(本件並未載明票據到期日,請具狀陳明該提示之期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簡易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祖明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14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說明本件票據之起息日(本件並未載明票據到期日,請具狀陳明該提示之期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簡易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