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思齊具保人陳政淵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政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政淵因受刑人陳思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乙節,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並未到案,復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促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而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點名單、拘票、員警拘提未獲結果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存卷可考,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佳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姚怡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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