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大聯邦六七八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丁○○
己○○
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桃簡字第813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8月24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昭蓉
書記官 楊文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訴訟
費用由被告丙○○負擔千分之二一八,由被告丁○○負擔千分之
三九一,由被告己○○負擔千分之二三○,餘由被告戊○○負擔
。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為附表所示門牌號碼之房屋所有權人,即為大聯
邦六七八期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系爭社區
住戶管理規約(下稱系爭規約)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附件
5管理收費標準之附表,就管理費之收費標準為:由各區分所有
權人依區分建物之登記謄本所載坪數計算,每戶坪數20坪以下,
按月繳交600元、每戶坪數21坪至28坪,按月繳交700元、每戶
坪數29坪至36坪,按月繳交800元、每戶坪數37坪以上,按月繳
交1,000元,機車車位所有權人每月應繳交100元管理費作為清
潔費及設備維護費之用,當月之費用應於當月底前繳納,若在規
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金額(含訴訟所需費用)及另外收取未繳金額年息百分之10
之遲延利息,準此,被告應按月依附表所示金額繳納管理費,然
被告積欠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未給付,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
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建物登記謄本、系爭社區報
備證明、系爭規約、系爭社區管理費催告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
定,視同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
依系爭之社區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至第4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楊文雄
法官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楊文雄
附表:
┌──┬─────┬────────────┬──────┬─────┬──────┐
│編號│被告姓名│門牌號碼(蘆竹鄉)及建│欠繳月份│每月應繳│欠繳總金額│
│││號(河底段)││金額(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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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丙○○│奉化路104巷10弄15號│97.02~98.02│800│10,400│
│││00000-000││││
├──┼─────┼────────────┼──────┼─────┼──────┤
│2│丁○○│奉化路104巷45弄4號4樓│96.10~98.02│1,100│18,700│
│││00000-000││││
├──┼─────┼────────────┼──────┼─────┼──────┤
│3│己○○│奉化路104巷50號7樓│97.04~98.02│1,000│11,000│
│││00000-000││││
├──┼─────┼────────────┼──────┼─────┼──────┤
│4│戊○○│奉化路104巷46弄2號5樓之2│97.04~98.02│700│7,700│
│││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