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995號債權人 李明珊 債權人 左啟聖 債權人 林千甯 債權人 李美 勳債權人 李錦香 債權人 李耀程 債權人 李榮哲 債權人樂晨綠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明珊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喜洋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㈡確認「李明珊」是否為本件之債權人,若否,請具狀更正之。若是,請求之聲明為何?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㈢確認債權人 李美勳 姓名究為「李美勳」或「李美勲」?並提出與姓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文件。㈣提出債務人喜洋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及公司名稱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㈤提出債權人左啟聖請求超過299,800元部分之相關釋明資料(查狀附匯款申請書金額僅299,800元)。㈥提出債權人樂晨綠能有限公司、李榮哲得以各對債務人請求20萬元之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9年2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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