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六一號
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