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8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美慧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美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美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㈠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95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㈡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5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於民國95年9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王世華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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