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字第7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交簡字第7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欣靄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68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欣靄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增列「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發查卷第69、71頁)」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欣靄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本件事故處理員警到場時,被告及告訴人 周峻宇 已由消防隊救護車送醫治療,警方至醫院詢問,被告向警方承認為肇事人,並接受酒測,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見發查卷第63頁)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警察局第五分局110年4月27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00018037號函附警員職務報告(見本院卷第19、21頁),被告係對於本件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尚無刑案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騎乘普通重型機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左轉迴車,致發生本件事故,使告訴人受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傷害之過失程度、所生危害及損害,事後坦承過失情事,未賠償告訴人損失(雙方曾在臺中市北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被告表示沒有要尋求和解機會,告訴人表示希望依法辦理),暨被告於警詢自陳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樂股
110年度偵字第6858號被告陳欣靄女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
之H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欣靄於民國109年9月3日0時3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臺中市北屯區昌平路1段近北平路15公尺處路旁起步,欲往左迴轉駛入昌平路1段往文心路方向,本應注意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迴轉,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跨越分向限制線左轉迴車,適周峻宇(所過涉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騎乘之398-LMW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昌平路1段往天津路方向行至該處,因陳欣靄前述之過失,2車因而發生擦撞,致周峻宇受有左肩擦挫傷、雙側膝部擦挫傷、右肘擦挫傷、頭部擦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周峻宇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欣靄於警詢時│坦承於上開時地駕車與告訴│││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人發生車禍,並坦承有過失│││。│之事實。│├───┼─────────┼────────────┤│2│告訴人周峻宇於警詢│全部犯罪事實。│││時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被告騎乘上開車輛與告訴人│││、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發生本件車禍之事實。│││報告表㈠㈡、交通事││││故初步分研判表、現││││場照片。││├───┼─────────┼────────────┤│4│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院診斷證明書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檢察官陳信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胡莉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