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8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呂印子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印子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呂印子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13號判決論處罪刑,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2年10月,考核其在工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6年9月4日授矯字第1060175664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6年9月8日泰訓所輔字第1061100330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調查處理意見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月琴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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