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二七五號
聲請人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寶忠 代理人 莊芸榛 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新子供兵團企彆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子供兵團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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