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侵上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上訴字第47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裕凱選任辯護人王信凱律師
蔡崧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蕭鎮東 選任辯護人 林裕洋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紀俊義 選任辯護人 鄭丹逢 律師
宋易達 律師被告 朱庭麟 選任辯護人 邢越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66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少連偵字第29、162號、104年度偵字第16074、24523、2630
3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王屏夏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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