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交上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07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錫錡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81號,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