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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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6號聲請人 楊恕揚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與原告言明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976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97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民國108年5月13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法院辦理交付錄音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
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侵權行為事件,就相對人上訴指摘部分,聲請人於民國108年5月13日庭訊時有印象相對人已撤回民事訴訟法第531條之主張,然經聲請人查閱當日筆錄卻未見記載,為了解當日開庭細節,爰聲請交付本件108年
5月13日法庭錄音光碟,以便做後續答辯主張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97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之被告,聲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108年5月13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