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6號聲請人 林永麗 相對人國興鮮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因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