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6號原告 周玉美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張志偉 即威浩商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60,000元,以該金額為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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