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智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智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報酬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智調字第1號聲請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相對人 高賴阿滿 即伊蝶梅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時亦有適用,同法第
405條亦有明文。又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使用公開演出聲請人所管理之音樂著作之報酬及行政處理費等,經相對人提出異議,因屬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事件,依同法第519條之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且依上開規定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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