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13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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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字第1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13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陳秀琴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19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陳秀琴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伍張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三、第8行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論述後,應補充「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案外人 黃修 遂行犯罪,為間接正犯。」;及第10行關於「簽單43張」之記載,應更正為「簽單5張」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66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1937號被告林陳秀琴
女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臺中市○○區○○里○○鄰○○路○段○○○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陳秀琴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業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思悔改,復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後庄」之上游組頭基於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提供賭博場所及賭博之犯意聯絡,自103年3月初之某日起至103年4月24日為警查獲前止,利用香港六合彩每週二、四、六(或日)開獎3期,每月12期,每期由號碼01到49號,開出6個號碼等特性,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二星、三星、四星、港特」等各式玩法之賭博,聚集不特定之人向「後庄」簽選號碼,公然與之賭博財物。而林陳秀琴係基於上述之犯意聯絡,於每期開獎前先以電話聯絡或親自收取簽注單之方式,接受其賭客下單簽注香港六合彩,再將賭客簽注單持往黃修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2住處,向不知情之黃修借用00-00000000號電話向「後庄」傳真下注,每注新臺幣(下同)80元,以100元為基準計算彩金,嗣再與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之6組號碼相互核對,若賭客選擇「二星」之玩法,簽中香港六合彩之2個組合號碼,每注可得5700元彩金,若選擇「三星」玩法,簽中香港六合彩之3個組合號碼,每注可得5萬7000元彩金,若選擇「四星」玩法,簽中香港六合彩之4個組合號碼,每注可得75萬元彩金,若選擇「港特」,簽中香港六合彩當期開出之特別號,每注可得3600之彩金。上開各種賭博方式,如賭客均未簽中,則賭資歸該上游組頭「後庄」所有,林陳秀琴則於每注賭金中抽取4元佣金,即以此從中牟利。迨至103年4月24日晚間7時4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執行搜索後查獲,並扣得六合彩簽單5張。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陳秀琴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照片4張及前揭扣案物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268條之罪,以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為其構成要件。所謂「意圖」者,即主觀上之期望,亦即所以出此之動機或目的;而所謂「營利」者,即藉以牟取經濟上或財產上之利益;所謂「意圖營利」者,固與俗稱之「抽頭」或「抽取頭錢」意義相近,但以行為人主觀上有藉此以牟利之期望為已足,並不以實際上有無實施抽頭之行為為必要(最高法院89年度臺非字第49號判決要旨參照)。換言之,行為人只要意圖營利,提供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與之對賭財物,因其係基於一個賭博之決意,發為一個賭博之行為,即成立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及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與圖利聚眾賭博罪,應依同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以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18號判決要旨參照)。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可資參照)。是被告自103年3月間某日起至103年4月24日止,所為經營香港六合彩賭博之行為,顯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及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與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
被告與該名上游組頭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各係基於一個營利犯意,為一營利行為,核屬集合犯中之營利犯類型,為包括一罪,各為犯罪單數。又其所犯上開3罪間,為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而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法加重其刑。上開扣案之簽單43張,請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檢察官陳忠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南成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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