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0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欽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欽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如所犯之數罪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經受刑人請求後,檢察官始得據受刑人之請求,聲請法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查受刑人李欽龍於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有部分得易科罰金,有部分不得易科罰金,檢察官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本件之聲請,有受刑人出具之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佐,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黃婉晴附表:
受刑人李欽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毀棄損壞│├────────┼────────┼────────┼────────┤│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1日│102年6月25日│102年10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275號│偵緝字第275號│偵字第438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103年度易字第26││││1336號│1336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1日│102年11月1日│103年3月31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103年度易字第26││││1336號│1336號│號││判決├────┼────────┼────────┼────────┤││判決│103年1月20日│103年1月20日│103年5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69號│執字第369號│執字第1600號││├────────┴────────┼────────┤││編號1、2合定應執行刑10月│編號3~5合定應執││││行刑6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27日│102年10月27日│102年10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381號│偵字第4381號│偵字第438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6│103年度易字第26│103年度易字第2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31日│103年3月31日│103年3月31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6│103年度易字第26│103年度易字第26││││號│號│號││判決├────┼────────┼────────┼────────┤││判決│103年5月12日│103年5月12日│103年5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00號│執字第1600號│執字第1601號││├────────┴────────┤│││編號3~5合定應執行刑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23日│102年11月29日│102年12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009號│偵字第667號│偵字第66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565│103年度易字第537│103年度易字第53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月23日│104年5月26日│104年5月26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565│103年度易字第537│103年度易字第537││││號│號│號││判決├────┼────────┼────────┼────────┤││判決│104年2月24日│104年6月25日│104年6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第923號│執字第1914號│執字第1914號│││├────────┴────────┤│││編號8~13合定應執行刑10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1日│102年1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67號│偵字第667號│偵字第66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537│103年度易字第537│103年度易字第53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26日│104年5月26日│104年5月26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537│103年度易字第537│103年度易字第537││││號│號│號││判決├────┼────────┼────────┼────────┤││判決│104年6月25日│104年6月25日│104年6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914號│執字第1914號│執字第1914號││├────────┴────────┴────────┤││編號8~13合定應執行刑10月│└────────┴──────────────────────────┘┌────────┬────────┬────────┬────────┐│編號│13│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67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5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26日│││├───┼────┼────────┼────────┼────────┤││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537││││││號││││判決├────┼────────┼────────┼────────┤││判決│104年6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914號││││├────────┤││││編號8~13合定應│││││執行刑10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