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146號債權人玄辰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蘭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群桓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狀狀尾之簽章。
②債務人群桓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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