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59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北簡字第859號

原告 張秉豪

被告 楊瑩瑛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北簡字第85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下午3時47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00,000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有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741號刑事判決所記載之共同

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新台幣200,000元之損害,已經原告

提出相關之匯款資料,並有本院上述刑事判決記載被告已承

認交付帳戶給其他共同侵權行為人使用之紀錄,兩相核對互

相一致,可以認定,被告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因原告是於刑事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止,均無訴訟費用支出,故不併

就訴訟費用之負擔為宣示。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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