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北簡字第859號
原告 張秉豪
被告 楊瑩瑛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北簡字第85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下午3時47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00,000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有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741號刑事判決所記載之共同
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新台幣200,000元之損害,已經原告
提出相關之匯款資料,並有本院上述刑事判決記載被告已承
認交付帳戶給其他共同侵權行為人使用之紀錄,兩相核對互
相一致,可以認定,被告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因原告是於刑事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止,均無訴訟費用支出,故不併
就訴訟費用之負擔為宣示。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