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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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惟成選任辯護人鄭世脩律師
高奕驤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1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惟成自民國壹佰零貳年玖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惟成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起羈押,嗣分別於102年3月20日、102年5月22日、102年7月4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2年9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何宇宸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