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敏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敏苓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敏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所載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之編號1-2均僅載為「桃園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2196號」,漏未記載「第2351號」,另編號3-9亦均僅記載「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3242號」,漏未記載「第13373號、第13793號、第13846號、第13847號」,爰均補充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葉敏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2及3-9,均分別經原確定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12年確定在案)。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黃美盈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19日│100年4月19日│100年2月28日│100年1月25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2196號、│毒偵字第2196號、│偵字第13242號、│偵字第13242號、│││第2351號│第2351號│第13373號、第137│第13373號、第137│││││93號、第13846號│93號、第13846號│││││、第13847號│、第13847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實││1817號│1817號│1465號│1465號││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16日│100年9月16日│102年11月29日│102年11月29日│├─┼────┼────────┼────────┼────────┼────────┤│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決││1817號│1817號│3603號│3603號││├────┼────────┼────────┼────────┼────────┤││判決確定│101年3月22日│101年3月22日│103年10月16日│103年10月1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5.│6.│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0年2月8日│100年3月2日│100年2月23日│100年2月28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3242號、│偵字第13242號、│偵字第13242號、│偵字第13242號、│││第13373號、第137│第13373號、第137│第13373號、第137│第13373號、第137│││93號、第13846號│93號、第13846號│93號、第13846號│93號、第13846號│││、第13847號│、第13847號│、第13847號│、第13847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實││1465號│1465號│1465號│1465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29日│102年11月29日│102年11月29日│102年11月29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決││3603號│3603號│3603號│3603號││├────┼────────┼────────┼────────┼────────┤││判決確定│103年10月16日│103年10月16日│103年10月16日│103年10月1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1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0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3242號、││││││第13373號、第137││││││93號、第13846號││││││、第13847號││││├─┬────┼────────┼────────┼────────┼────────┤│最│法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實││1465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29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決││3603號│││││├────┼────────┼────────┼────────┼────────┤││判決確定│103年10月1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