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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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95號原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水堂 送達代收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法定代理人王水堂
(聯絡人: 陳怡樺林郁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賈秀玉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臺南市○○區○○段1432、1472、1515、1522、1576、1589、1597、16
30、1640、1686、1687、1751、1760等13筆建號建物之建物課稅現值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李鎧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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