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0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002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務人 王富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王富年〈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6年4月26日止,尚結欠新臺幣99115元消費款、新臺幣125元循環利息,總計新臺幣99240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