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21號原告 謝新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志清 、 楊木華 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依原告主張通行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面積乘以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總和),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