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自字第270號自訴人奕綸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頤倫影視製作有限公司共同代表人 李淳蓉 共同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
王世豪 律師被告 連惠心 選任辯護人 曾月娟 律師
吳依真 律師 方文萱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自字第270號侵占,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9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即其正本之法官姓名欄,應由「林春鈴」,更正為「林婷立」。
理由
一、經查,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法官姓名欄,將法官「林婷立」,誤繕為「林春鈴」,此部分顯係誤簽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43號解釋及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判要旨,爰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林婷立法官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惠莊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