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其自己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後,依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八千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
二、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經囑託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依被告於本院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訊問時所陳報之住居所執行拘提,亦均未能拘獲,有本院送達證書、囑託拘提函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拘票、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而被告迄今亦從未向本院陳報其新住所,足見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劉素如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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