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17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一七六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以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一七六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曾宏揚法官蔡廷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