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簡調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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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簡調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簡調字第13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陳政明 等間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政明積欠聲請人信用卡債務未清償,竟將其繼承之不動產(花蓮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37建號建物、花蓮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協議分割登記為相對人陳○○所有。相對人等間分割協議顯有危害聲請人債權行使,爰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調解暨起訴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分割遺產物權行為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撤銷相對人等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登記行為,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聲請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