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98號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訴訟代理人 譚俊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查培彰 、 吳秀卿 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惟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4,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秀娟